Wednesday, August 3, 2011

无专家意见妄下自杀结论, 前法官斥皇委会违证据法

Excerpt from http://www.merdekareview.com

【本刊记者撰述】上诉庭退休法官陈炘铠(N.H. Chan)抨击调查赵明福案皇委会报告的两项结论是毫无根据的,即赵明福是自杀及反贪委的极端盘问手法导致赵明福自杀。
他指,该两项结论须有专家佐证,但专家根本未提出此供证,而是皇委会妄下结论,并且明显违反《证据法》。
Loyak buruk 网站今早刊登陈炘铠(右图)有关皇委会报告的评述。陈炘铠指出,《1950年证据法》第45条款规定,专家的意见是案件的相关证据。若无专家意见以作为案件的证据,法庭不能就此作出判断。例如,在赵明福案件,须有科学证据证明赵明福自杀。
“在这案件,根本没有专家提出意见,指赵明福自杀。”
“然而皇委会认为赵明福自杀。皇委会不能自行达致这样的结论。赵明福自杀这样的结论必须是由专家作出的。皇委会并不是专家!”
陈炘铠表示:“皇委会委员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取代专家的意见!但这正是皇委会做的事!”
“(皇委会)俨然以精神科法医的外表假设,得出赵明福自杀的结论。皇委会报告第233段俨然以专家自居,并给出自己的结论,说赵明福是如何走向自杀的。”
皇委会报告第233段内容如下:
“根据精神科法医方面达致的结论
因受这个困境折磨,赵明福(左图左)的精神状态面临转变。在数个小时内,使他从低自杀风险群升为高自杀风险群之列。怀疑、极端的挣扎情绪、巨大的罪恶感都是难以承受的。最终在16日凌晨3时至7时之间发生无法扭转的危机,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他找不到可行的策略来克服所施加在身上的指控,他发现自己无法逃离这个令人窒息的两难困局。失去了所有的希望,赵明福会感到自己被困了,并且屈服于绝望。14楼的窗口打开着,或容易打开,而他正躺在纳兹里的沙发上,其实是很接近窗口的。赵明福或许发现唯一逃离眼前困境的方法就是跳出窗口,即便这样做是夺走自己的生命。”
陈炘铠批评说,皇委会报告的说法,根本就是毫无根据,“凭这没有根据的意见,我们无从知道赵明福是如何死亡的”。
他也指出,皇委会报告指,反贪委导致赵明福自杀也是毫无根据的。
“(皇委会内)三个法官像三只盲眼老鼠。或许死因庭法官看来更聪明。”
陈炘铠年76岁,曾任高等法院法官及上诉庭法官,曾撰写文章评述霹雳宪政危机而声名大噪,其2007年出版的《审判法官》(Judging the Judges) 一书,脍炙人口。 【点击:法官应面对良知依法裁决 陈炘铠:糊涂法官应革职】
斥法官竟然无视证据法
陈炘铠认为,反贪污委员会一开始就知道若无赵明福的招供,就无法证明雪州政府有何错误。反贪委的计谋反令自己受损,皇委会报告的结论指,反贪委人员企图索取明福的招供,而导致赵明福自杀。
“你认为这看来是寻找凶手的过程,还是像似好莱坞的电影?”
陈炘铠批评皇委会内有三名法官却达致上述结论,“他们能应该知道更多,这三名法官竟如此愚蠢”,更甚的是该皇委会还是由联邦法院法官所领导。
皇委会成员有:联邦法院法官冯正仁、前联邦法官阿都卡迪(Abdul Kadir Sulaiman)、前上诉庭法官萧文迪拉纳旦(T.Selventhiranathan)、槟城议员法医局法医病理顾问专家布秉德星(Bhupinder Singh)以及布城理科医药大学学院医学系主任兼心理法医顾问专家莫哈末哈达(Mohamed Hatta Shaharom)。
陈炘铠说,若案件需要到专家供证,这些法官只要根据《1950年证据法》的第45条款,里面的条款非常简单明了。
《证据法》:
第45条款:专家意见
(1)法庭需根据深谙外国法律、科学或艺术人士的意见就外国法律、科学、艺术……形成意见时,前述的意见即是相关事实。
(2)这样的人叫做专家。
附录
(a)是否由毒素造成死亡的疑问
根据专家的意见,毒素所造成的症状与造成A死亡的症状一致,两者即可说是相关。
称明福投窗自尽解困
皇委会是在2011年1月29日成立,并于2月14日至5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共传召了70名证人,其中包括警员、反贪委官员、法医、赵明福亲友等。
皇委会的报告在7月21日正式出炉,皇委会在报告中花了九页的篇幅,重塑了赵明福在2009年7月15日至7月16日早上的心理转变过程,并从中推论赵明福为了逃离压得他窒息的压力,而选择跳出14楼的窗口。
皇委会认为,雪州反贪污委员会官员激进的四轮盘问手法,导致原本属于低自杀风险群的赵明福,在短短几个小时内转为高自杀风险群,并认为赵明福面对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愧疚感,而为了逃离这个困局,他选择了跳出14楼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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